第三十二条

有效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可以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