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示范区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期)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落实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