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相关服务机构和组织在示范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对接、金融资源集聚和整合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