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示范区的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审核公告确定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