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拟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