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八条有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拟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