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通过企业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