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派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