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施工单位未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