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