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