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还应当依法听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