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还应当依法听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