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