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开发针对性担保产品,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等服务主体做到应担尽担:(一)信用良好;(二)贷款用途真实,仅用于农业生产;(三)熟悉托管服务情况,农业生产经验丰富;(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专项保险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和理赔效率,保障农户收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