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