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山西老陈醋"名称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查处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