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台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