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运输工具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