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立即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