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