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