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或者督促运行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生态修复等封场工作,以及后续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