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