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