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受让后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受让地块进行临时绿化。

政府储备的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