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或者设置行道绿化。行道树应当选用适宜城市道路环境条件的树种,并满足行车视线和安全净空要求。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