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运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红色资源以及由其形成的作品、产品和服务,推动红色资源精神内涵的发掘和弘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