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的保护责任人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部队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依托红色资源按照相关规定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等基地,通过参观学习、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发挥红色资源社会教育功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