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