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