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本市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