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将小杂粮、红枣、核桃、沙棘等特色农产品以及连翘、黄芩、黄芪、党参、远志、款冬花、柴胡等道地优势中药材与康养项目相融合,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康养产业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