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构建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一体化康养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保健院、托老院等康养医疗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