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康养产业品牌或者产品,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