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