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调解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