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