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同级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整合资源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