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依法甄别处理,对应当由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