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衔接联动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在登记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加强与辖区内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相关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审查和效力确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