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