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识,必要时,可以设立界桩。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保护标识和界桩。

禁止在遗存景观、保护标识和界桩上实施涂污、刻划、张贴和攀登等损坏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