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识,必要时,可以设立界桩。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保护标识和界桩。禁止在遗存景观、保护标识和界桩上实施涂污、刻划、张贴和攀登等损坏行为。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