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剑门蜀道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剑门蜀道保护标识;
(四)毁林开荒、开矿采石、取土、开采地下水、修坟立碑;
(五)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及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其他有损剑门蜀道安全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