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剑门蜀道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剑门蜀道保护标识;

(四)毁林开荒、开矿采石、取土、开采地下水、修坟立碑;

(五)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及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其他有损剑门蜀道安全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