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