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