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筑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安全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