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范、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指定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