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