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