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