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