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约束机制,提升购买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